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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房東因欠繳管理費導致大樓管委會停止電梯服務,租客是否有法律明文可向房東要求賠償? 

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:

一般社區規約會規定管理費繳款時間,通常為月繳,若管理費積欠達2期,管委會便會通知居住人房客與區分所有權人房東,要求付費,房客基於善良管理人立場,也應將欠費通知轉達給房東。若管理費依約是由房東繳納,此時房客可依照《民法》第184條,指出房東侵害房客權益,要求損害賠償。
若房東持續未繳,管委會應先寄發存證信函,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;或是向法院聲請訴訟,由法官下達命令來強制執行。所以管委會私自鎖卡、禁止人員使用電梯等,可能牽扯強制罪,作法較不妥當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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