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方持有不到2年 國稅局駁申訴
【鄒雯涵╱台北報導】奢侈稅上路超過3年,仍有民眾不清楚課徵方式產生爭議。南投林先生向《蘋果》投訴指,婚後將房子贈與妻子,妻子持有未滿2年便出售,遭課奢侈稅13萬元,積欠未繳加上罰金已累計至30多萬元,質疑太太名下僅1戶房屋,政府怎能課稅?國稅局則回應,因林先生名下有其他房屋,且他太太持有未滿2年,才遭課稅。

林姓夫婦以130萬元賣老屋,卻遭國稅局課徵13萬元奢侈稅感到無奈。投訴人提供

 

林先生說,娶了外籍太太後,2011將持有超過2年、屋齡25年老房子贈與給妻子,約1年半後以130萬元賣出,沒想到卻是惡夢開始,因違反2年內異動的規定要繳超高稅金,不知該如何是好,向國稅局申訴2次都遭駁回,「從2012年底收到13萬奢侈稅稅單後,現在加上罰金已經累積30多萬元。」 
由於林先生繼承母親留下的2戶房子,加上多年前與友人合夥於台中投資蓋房,擁有2間不到5坪的畸零地作為社區停車場。 

交易持有未滿2年

國稅局以林先生名下有多間房產,且太太該筆買賣交易未持有滿2年,以奢侈稅未滿2年交易原則課稅。林先生質疑,太太名下僅1戶由他贈與的房產,根本不該被課稅,他無奈說,「母親留下的老房子也因為地震毀損嚴重,根本無法住,送人人家都嫌麻煩,我卻因為有這些舊房子而符合被課奢侈稅的對象,政策原則在哪?」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三科股長劉玉雯解釋,受贈人持有房屋時間是從登記完成後開始計算,夫妻間贈與房屋雖不課徵贈與稅,但若一方名下已有房,受贈人持有不滿2年而有買賣交易,仍在奢侈稅課稅範圍,「如果民眾急需在此時賣出房屋,其實可由受贈房屋的一方再回贈給原持有人,持有時間則可累積計算。」
劉玉雯說,奢侈稅上路後,確實較常出現此爭議問題,唯一的排除條款是,若夫妻2人名下加上未成年子女名下合計僅有1戶房屋,並將戶籍遷入,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,才可免除被課徵奢侈稅。
林先生說,向國稅局申訴2次都遭駁回,「上訴都被草率回應,現在真的走投無路。」擔心罰金愈積愈多恐無力負擔,直說「覺得不服氣,奢侈稅根本是強要民眾口袋裡的血汗錢!」 

先行文國稅局自保

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,林先生這筆稅金得先繳清,因奢侈稅屬國稅,若不繳納恐被強制查扣其餘財產,若覺得狀況特殊,可透過申訴再行政訴訟等程序上訴,「建議民眾可在賣房前行文給國稅局,確認該筆交易是否會被課徵奢侈稅,由國稅局回文判斷後再做決定,較能自保。」 

奢侈稅檔案與常見問題

★課徵範圍:持有不動產1年內出售,繳交易金額15%,持有1~2年繳納10%
★課徵對象:無論個人、公司、工廠或店面出售持有2年內不動產,皆須課徵
★持有期計算方式:不動產完成登記日起,至銷售契約訂定日止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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